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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某某与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尧非,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新寺镇桥东新村XXX号。
  法定代理人:邵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南宇,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梦娴,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原告毕某某与被告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叶菊花

书记员:陆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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