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毕凤伟与金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毕凤伟,男,1987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京普,上海市鸿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昊,男,1986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毕凤伟诉被申请人金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金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金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