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毕加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塞舌尔共和国维多利亚市。
法定代表人:林达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力鸣,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董事长。
被告:上海晨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湖雄。
原告毕加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晨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毕加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毕加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加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毕加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 谧
书记员:沈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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