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毕勤自动化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喜清,上海市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凯雯,上海市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勃乐氏密封系统(太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ZHENSHENGSHEN。
原告毕勤自动化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勃乐氏密封系统(太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勤自动化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陆 露
书记员:周丽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