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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勤自动化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勃乐氏密封系统(太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毕勤自动化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喜清,上海市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凯雯,上海市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勃乐氏密封系统(太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ZHENSHENGSHEN。
  原告毕勤自动化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勃乐氏密封系统(太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勤自动化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陆  露

书记员:周丽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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