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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士财、王某等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否缺席:否当事人原告原告:赵西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讷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义良,黑龙江肖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毕士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自治旗。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义良,黑龙江肖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讷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义良,黑龙江肖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址讷河市。法定代理人:毕士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自治旗。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义良,黑龙江肖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法定代表人:王琦,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蕊,黑龙江省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110,000.00元。2、要求被告赔偿毕士财医疗费用和伙食补助费用共计10,0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6日16时许,李永臣驾驶黑BN18**号中型自卸货车在前兴农屯内由北向南行驶至丁字路实施右转弯进入塔腾公路过程中与毕士财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沿塔腾公路由东向西行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两车损坏,毕士财、二轮摩托车乘车人赵宪英受伤,赵宪英后经莫旗人民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李永臣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毕士财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赵宪英无责任。李永臣所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赔偿项目损失项目金额(元)计算公式及承担认定依据(证据或有关规定)医疗费8314.00交强险垫付医疗费票据伙食补助费1600.00交强险垫付出院病案及伙食补助每天80元死亡赔偿金110000.00交强险垫付上年度黑龙江省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合计119914.00交强险垫付判决事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赵西凡、毕士财、王某、王菲交通事故经济损失110,000.00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毕士财交通事故经济损失9,914.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00元,原告毕士财负担1.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负担1,34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丽红

书记员: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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