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毕某某,女,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毛某某,女,194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宏鸣,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明月,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1,男,196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张某2,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郭某某,女,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张某3,女,199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金某某,女,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张某4,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张某5,女,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张6,女,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张某7,男,201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某、毛某某与被告张某1、张某2、郭某某、张某3、金某某、张某4、张某5、张6、张某7遗赠扶养协议、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薛 靓
书记员:陈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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