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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某某交通肇事案起诉书_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刑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31994********,彝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村委会**村,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村委**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24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和同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4日晚,被告人毕某某在禄丰县广通镇火车站附近餐馆喝酒后,从餐馆驾驶云E**号摩托车准备回家,20时30分许,行至金光路华天广告店时,与对向无驾驶证的杨某甲驾驶的无号牌电动摩托车,电动摩托车载杨某乙相撞,造成扬某甲和杨某乙受伤,经鉴定二人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毕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肇事经过,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告知书、辨认笔录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送达回执、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情况说明、工作记录;3.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鉴定书、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告知书;4.证人证言;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图、呼气酒精检测照片、车体勘验照片;6.视听资料:道路监控视频光盘2张;7.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如实供述肇事经过,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过失犯罪,无前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敏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电话177****25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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