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毕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赫章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由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赫章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赫章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同年5月2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成某甲、王某乙到赫章县城关镇龙泉路时光酒吧二楼喝酒。被害人陆某甲、成某乙以及王某丙、陈某甲也先后到该酒吧。由于双方互相认识,便聚集在一起喝酒。期间,王某甲与陆某甲因玩游戏喝酒发生口角纠纷被人劝开。随后,陆某甲打电话联系其兄弟陆某乙,并先离开了时光酒吧,在酒吧和天顺祥超市之间人行道上与他人闲聊。随后王某甲也离开时光酒吧走到天顺祥超市门口。
当日凌晨3时22分,被害人刘某某与陆某乙、陈某甲先后来到天顺祥超市门口。王某甲见对方人多,就到自己停在附近的车上拿了一把刀身长约20CM,刀刃长约6CM的单刃卡子刀藏匿在袖子里面后返回案发现场。陆某乙提着木凳子准备殴打王某甲,后被陈某乙等人阻止并将凳子拿走;刘某某、陆某甲一同走向王某甲并用拳头击打王某甲头部,王某甲随即拿出袖口藏匿的卡子刀向刘某某、陆某甲的胸腹部、手臂等部位一阵乱刺;成某乙在劝阻过程中手部被王某甲刺伤。刘某某、陆某甲、成某乙随即被送到赫章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刘某某于当天22时12分抢救无效死亡。经赫章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损伤右胸部致大失血死亡。经贵州明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陆某甲被他人用匕首刺伤左腹部致外伤性脾破裂,住院期间行外伤性脾破裂切除术为重伤二级,被他人刺伤左侧胸部致左侧血气胸为轻伤二级,被他人刺伤左上臂致多处皮肤裂伤为轻微伤;成某乙被他人用匕首刺伤左食指及右小指综合评定为轻微伤。作案后,王某甲驾车逃窜到赫章县平山乡麻布河桥,接到赫章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电话后在现场等待,当日6时许由公安民警带回派出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成某甲、王某乙、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4.尸体检验等鉴定意见及其通知书;5.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与他人因琐事发生矛盾纠纷,便持刀刺杀他人胸腹部、手臂等部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导致一死两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 梅贵友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被羁押在赫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碟14张、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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