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某某
于桂霞(黑龙江佑民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安某某运输有限公司
薛俊峣
代晓东(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毕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于桂霞,黑龙江佑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安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哈大齐北城发展用地项目区。
法定代表人赵文龙,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俊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代晓东,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安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毕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达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一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黑龙江安某某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俊峣、代晓东,上诉人毕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于桂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毕某某系黑龙江安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招用的员工,毕某某自2009年3月17日至2014年4月24日任黑龙江安某某运输有限公司的驾驶员,从事长途运输公司,黑龙江安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未为毕某某缴纳社会保险。双方自2009年3月17日至2013年10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于2013年11月1日签订了一份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的起止时间是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岗位系驾驶员。合同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时制度,工资支付形式按照黑龙江安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并于每月30日前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双方应当按照规定,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毕某某应负责部分由黑龙江安某某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代扣代缴。合同尾页甲方一栏盖有黑龙江安某某运输有限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乙方一栏有毕某某签名,鉴定机关一栏盖有安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鉴定专用章。
另查,毕某某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平均月工资3,000.00元。黑龙江安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拖欠殿文自2013年9月-2014年2月20日,共计5个月零20天的工资。黑龙江安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以毕某某多次喝酒不服从公司指派为由向毕某某下达了处罚通告,给付毕某某停止工作回家反省,上班时间另行通知的处罚。黑龙江安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于27日通知毕某某上班,毕某某未上班。毕某某于2014年4月24日向安达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一、补发尚欠申请人的5个月零20天工资(2013年9月至2014年2月20日)共17,758.60元;二、要求补发2009年3月17日至2014年2月20日期间休息日、法定假日工资163,998.77元;三、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3,000.00元;四、要求足额补缴养老、医疗、工伤保险金中企业应承担的款项;五、要求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书。安达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6月9日作出绥安劳人仲字(2014)第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5个月零20天的工资5个月×3,000.00元+20天×137.00元=17,740.00元。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5个月×3,000.00元=15,000.00元。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被申请人应到社保经办机构为申请人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仲裁裁决书送达后,双方均不服,均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书,处罚通告,电话通知录音资料,2009年11月份司机考勤表,黑龙江安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员工花名册,黑龙江安某某运输有限公司2009年驾驶员工资统计汇总表,黑龙江安某某运输有限公司2013年9月-2014年2月份司机工资表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处理双方当事人争议主要解决三个焦点问题。
一是二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实行何种工作制度,这种工作制度应否给付节假日、双休日工资。二上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三项明确约定长途运输人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按不定时工作制。毕某某在安某某公司从事长途运输汽车驾驶员工作。工作性质是不定时集中工作、集中休息。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受劳动法关于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取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定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节假日及双休日加班费的规定。毕某某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不受每周双休日休息的限制。上诉人毕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自2009年3月17日至2014年4月20日期间一直从事运输工作未休息事实的存在,又未提供黑龙江安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掌握其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毕某某此项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是上诉人黑龙江安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应当按照何种标准给付上诉人毕某某经济补偿金。二上诉人提供的黑龙江安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司机工资表证实,解除劳动合同前毕某某的平均月工资为3,000.00元。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上诉人毕某某主张每月除去基本工资外另有4,500.00元节油奖,经济补偿金应按每月7,500.00元给付。节油奖是司机按照规定的油耗行驶一定的距离节省的油款归司机所有的一种奖励制度。受路况、天气等多种因素影响,具有不确定性,且性质为奖金。原审判决认定毕某某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平均月工资为3,000.00元并据此计算上诉人黑龙江安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应当给付上诉人毕某某经济补偿金数额正确。上诉人毕某某此项上诉请求无理,本院不予支持。
三是上诉人黑龙江安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拖欠毕某某工资时间是多少天,应当补发工资数额。原审法院判决黑龙江安某某运输有限公司给付毕某某自2013年9月-2014年2月20日5个月零20天工资款17,740.00元。上诉人黑龙江安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主张拖欠毕某某工资5个月3天。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黑龙江安某某运输有限公司的此项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毕某某、上诉人黑龙江安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各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处理双方当事人争议主要解决三个焦点问题。
一是二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实行何种工作制度,这种工作制度应否给付节假日、双休日工资。二上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三项明确约定长途运输人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按不定时工作制。毕某某在安某某公司从事长途运输汽车驾驶员工作。工作性质是不定时集中工作、集中休息。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受劳动法关于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取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定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节假日及双休日加班费的规定。毕某某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不受每周双休日休息的限制。上诉人毕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自2009年3月17日至2014年4月20日期间一直从事运输工作未休息事实的存在,又未提供黑龙江安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掌握其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毕某某此项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是上诉人黑龙江安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应当按照何种标准给付上诉人毕某某经济补偿金。二上诉人提供的黑龙江安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司机工资表证实,解除劳动合同前毕某某的平均月工资为3,000.00元。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上诉人毕某某主张每月除去基本工资外另有4,500.00元节油奖,经济补偿金应按每月7,500.00元给付。节油奖是司机按照规定的油耗行驶一定的距离节省的油款归司机所有的一种奖励制度。受路况、天气等多种因素影响,具有不确定性,且性质为奖金。原审判决认定毕某某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平均月工资为3,000.00元并据此计算上诉人黑龙江安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应当给付上诉人毕某某经济补偿金数额正确。上诉人毕某某此项上诉请求无理,本院不予支持。
三是上诉人黑龙江安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拖欠毕某某工资时间是多少天,应当补发工资数额。原审法院判决黑龙江安某某运输有限公司给付毕某某自2013年9月-2014年2月20日5个月零20天工资款17,740.00元。上诉人黑龙江安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主张拖欠毕某某工资5个月3天。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黑龙江安某某运输有限公司的此项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毕某某、上诉人黑龙江安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各负担10元。
审判长:张敏
审判员:杜雪红
审判员:付振铎
书记员:赵哲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