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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良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起诉人:毕良阳,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辉,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起诉人毕良阳(以下简称起诉人)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起诉人上海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起诉人)支付劳务费XXXXXXX.78元并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于2010年12月开始为被起诉人上海市嘉定区外冈社区服务中心开展土建、油漆工程施工。2011年12月5日双方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协议》,由起诉人分包上述工程。起诉人于2012年年底工程全部完工,2013年年初向被起诉人书面递交验收通知,被起诉人不予以验收,亦不予以结算,至今仅支付工程款XXXXXXX元,尚欠XXXXXXX.78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由工程地法院专属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毕良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蒋宇娟

书记员:杨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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