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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露遥与卢玉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毕露遥,男,1993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国,上海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卢玉冰,男,199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
  申请人毕露遥与被申请人卢玉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毕露遥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卢玉冰价值人民币13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根据申请人毕露遥的申请,准许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卢玉冰价值13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爱铭

书记员:薛永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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