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某某,公民身份号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委托代理人崔崇良,黑龙江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大民,公民身份号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依安县。(未到庭)
原告毛某某与被告贺大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贺大民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贺大民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毛某某举示的证据客观、真实、合法,可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虽未约定还款时间,但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贺大民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毛某某借款5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贺大民负担。与上款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上述期限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对于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审 判 长 刘亚庆 人民陪审员 刘晓华 人民陪审员 吴淑凤
书记员:魏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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