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丽玉,女,198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晓栋,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伍长容,女,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唐俊英,女,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济泽,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毛丽玉与被告伍长容、唐俊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原告毛丽玉于2019年3月7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毛丽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丽玉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68.75元,由原告毛丽玉负担。
审判员:林 叶
书记员:高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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