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钧,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朝萍,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爵士大厦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卢素琴,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信德,上海源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毛某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爵士大厦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爵士大厦业委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钧、周朝萍,被告爵士大厦业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信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毛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关于机动车地面停放管理办法的提案》;2、判令撤销《关于养犬文明规约的提案》;3、判令撤销《关于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提案》;4、判令撤销《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修订的提案》。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28日,被告于爵士大厦公告栏处张贴了一份《上海市浦东新区爵士大厦关于召开第二次业主大会的公告》,公告以书面征询意见的方式召开业主大会,提出本次会议表决事项为:《关于机动车地面停放管理办法的提案》、《关于养犬文明规约的提案》、《关于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提案》及《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修订的提案》(以下简称“四项提案”),投票时间为2017年08月29日至2017年10月12日。因大量业主对被告提议召开本次业主大会的程序、表决票送达以及本次业主大会需要通过的四项提案内容等存在异议,七名业主代表与两名业委会委员于2017年8月28日共同签署了一份书面《申明》并提交被告,明确表示未参与四项提案的讨论,未同意且强烈反对四项提案的内容,然被告对业委会委员、业主代表以及其提出的异议不予理睬。之后,被告无视业主的意见,于2017年12月1日和2017年12月5日在爵士大厦公告栏处分两次再次张贴了《上海市浦东新区爵士大厦关于召开第二次业主大会的公告》,公告同样以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召开业主大会,再次提出四项提案,投票时间分别为:2017年8月29日至2017年12月22日12:00止和2018年1月18日至2018年01月19日15:00止。在被告该次的公告张贴后,直至2018年01月16日,业委会仍未将提案的具体内容进行公示。同时,因被告的代表主任卢素琴、副主任夏淑英不能与广大业主保持沟通,不听取其他业委会委员和业主代表意见,业主代表于2017年12月6日向业委会提交了一份《关于终止爵士大厦业委会正、副主任二人委员资格的提议函》,提议终止上述二人的委员资格,然被告同样予以忽略。2018年1月16日,原告接受爵士大厦50余位一致行动业主委托,委托律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再次要求被告中止四项提案的投票表决及第二次业主大会的召开事宜,但被告又未予理会。2018年1月18日,被告临时对四项提案中的《关于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提案》内容进行了修改,出具了一份书面《情况说明》,将续聘原物业公司的合同期从5年改为2年。然《情况说明》中并未延长公告时间,且在未向已投票的业主重新发放选票并让其重新投票的情况下,于2018年1月19日下午进行了计票,并于2018年1月25日公告了投票结果,并强行通过了四项提案。且在四项提案表决票的发放、投票过程中,物业公司作为四项提案的利益关系主体,参与选票的发放,在投票期间持有投票箱,参与该次表决的大量工作,存在物业公司更改或操纵投票结果的可能性,更使得四项提案的表决失去客观性及公正性。之后,被告于2018年3月1日在公告栏处张贴了《告示》和《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公告于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7日期间就物业服务合同接受业主的查询和建议。2018年3月6日,50余位业主联名签署了《关于不同意签署<物业服务合同>的意见》提交被告,认为第二次业主大会决议无效,并反对《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特定条款。综上所述,被告在四项提案的提议及投票过程以及续签物业服务合同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原告作为爵士大厦的业主,对于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决议,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故因被告公告的决定和内容,严重侵害了原告及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
被告爵士大厦业委会辩称,原告要求撤销的四个提案,被告是经过业主及相关部门进行表决通过,该四个提案的通过程序及实体内容均合法有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
毛某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XXX号(爵士大厦)B幢33A室房屋的所有权人之一。被告爵士大厦业委会于2017年8月28日在爵士大厦公告栏处张贴了一份《上海市浦东新区爵士大厦关于召开第二次业主大会的公告》(浦爵业公字(2017)第1号),内容为:按照《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为了规范平稳运作大厦物业,促进大厦文明和谐,共建美好家园,业主委员会根据本大厦实际委托,经过前期调查研究,2017年8月25日业主委员会通过讨论,形成决议,决定于2017年10月12日召开第二次业主大会。现将本次业主大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次大会审议表决事项:1、关于机动车地面停放管理办法的提案;2、关于养犬文明规约的提案;3、关于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提案;4、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修订的提案;二、本次会议形式:以书面征求方式召开业主大会。三、本次会议时间及安排:1、2017年8月28日张贴四项提案书面内容及《关于召开第二次业主大会的公告》。2、2017年08月29日起,向业主发放表决票。投票地点:爵士大厦AB栋大堂投票箱。投票时间:2017年08月29日—2017日10月12日12:00时止。3、2017年10月12日下午2:00公开统计投票结果,邀请居委会到会指导和监督见证。四、本次会议工作人员(业委会委员)。业委会委员(卢素琴、夏淑英、杨萍、顾生余、周济峰)。
2017年8月28日《申明》,记载:本人顾生余、周济峰为爵士大厦业委会委员共2人;杜学东、乔荆、满建奎、秦建薇、周济峰、黄平、马晓娟共7人为业主代表,我们上述8人共同作如下申明:1、未参与“关于召开第二次业主大会的公告”(浦爵业公字(2017)第1号)内容讨论:2、未同意上述“公告”内容;3、同时强烈反对上述“公告”内容。申明人处签字有:马晓娟、杜学东、顾生余、满建奎、周济峰、乔荆、秦建薇。
2017年12月1日,爵士大厦业委会在爵士大厦公告栏处再行张贴了《上海市浦东新区爵士大厦关于召开第二次业主大会的公告》(浦爵业公字(2017)第2号),内容为:按照《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为了规范平稳运作大厦物业,促进大厦文明和谐,共建美好家园。原定爵士大厦第二次业主大会恰逢国庆中秋佳节,又是党的十九大召开前期,业委会于2017年9月23日发出通知将爵士大厦第二次业主大会会议时间推迟。现经业委会会议决定,就(浦爵业公字(2017)第1号)关于召开第二次业主大会的工作继续推进,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业主委员会根据本大厦实际委托,经过前期调查研究,2017年8月25日业主委员会通过讨论,形成决议,决定于2017年10月12日召开第二次业主大会。现将本次业主大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次大会审议表决事项:1、关于机动车地面停放管理办法的提案;2、关于养犬文明规约的提案;3、关于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提案;4、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修订的提案;二、本次会议形式:以书面征求方式召开业主大会。三、本次会议时间及安排:1、2017年8月28日张贴《关于召开第二次业主大会的公告》。2、2017年08月29日起,向业主发放表决票。投票地点:爵士大厦AB栋大堂投票箱。投票时间:2017年08月29日—2017日12月22日12:00时止。3、2017年12月22日下午2:00公开统计投票结果,邀请居委会到会指导和监督见证。四、本次会议工作人员(业委会委员)。业委会委员(卢素琴、夏淑英、杨萍、顾生余、周济峰)。
2017年12月5日,被告爵士大厦业委会在爵士大厦公告栏处再行张贴了《上海市浦东新区爵士大厦关于召开第二次业主大会的公告》(浦爵业公字(2017)第2号),内容为:按照《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为了规范平稳运作大厦物业,促进大厦文明和谐,共建美好家园。原定爵士大厦第二次业主大会恰逢国庆中秋佳节,又是党的十九大召开前期,业委会于2017年9月23日发出通知将爵士大厦第二次业主大会会议时间推迟。现经业委会会议决定,就(浦爵业公字(2017)第1号)关于召开第二次业主大会的工作继续推进,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业主委员会根据本大厦实际委托,经过前期调查研究,2017年8月25日业主委员会通过讨论,形成决议,决定于2017年10月12日召开第二次业主大会。现将本次业主大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次大会审议表决事项:1、关于机动车地面停放管理办法的提案;2、关于养犬文明规约的提案;3、关于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提案;4、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修订的提案;二、本次会议形式:以书面征求方式召开业主大会。三、本次会议时间及安排:1、2017年12月5再次张贴及《关于召开第二次业主大会的公告》。2、2017年12月6日起,由竹南居委和业委会人员向业主发放表决票。投票时间:2018年1月18日—2018日1月19日15:00时止。投票地点:物业管理处AB栋大堂进口投票箱。3、2018年1月19日15:00时在竹南居委开箱统计投票情况,邀请居委会到会指导和监督见证(监票、唱票、计票人员由居委会现场推选通过)。四、本次会议工作人员(业委会委员)。业委会委员(卢素琴、夏淑英、杨萍、顾生余、周济峰)。
随后,被告爵士大厦业委会向爵士大厦业主发送《第二次业主大会4项提案的表决票》,主要内容为:决定召开第二次业主大会,表决本案争涉的四个提案,并备注:根据业主大会议事会规则的相关内容,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的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作同意。
2018年5月3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新村街道竹南居委会出具情况说明:2017年12月6日,爵士大厦李青等人前来居委反映:1、爵士大厦业委会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四项提案,未经业主代表充分沟通,业主代表均不知情;2、物业合同年限定为5年,没法定依据,c幢还在出售,根据相关规定,只能签2年。2017年12月14日,居委综治社工出席了关于四项提案的沟通会,李青、毛某等22人与会。根据综治社工反馈:业主代表就续聘物业以及物业合同定为5年等问题提出异议。会后,业委会主任向居委反馈:已跟业委会成员沟通好,决定尊重业主的意见,提案中涉及的物业合同年限从原来的5年改为2年。并于2018年1月18日张贴情况说明。
2018年1月18日,被告爵士大厦业委会向小区业主张贴情况说明:关于续聘物业服务企业提案第五条修改为:合同期2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如业主大会投票结果为续聘,物业服务合同会公告,接受业主查询。
2018年1月1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爵士大厦业主大会第二次会议召开。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爵士大厦业主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统计汇总表》记载,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1月19日,会前通知公告日期:第一次2017年8月28日,第二次2017年12月5日,会前通知居委会日期:2017年12月5日,居委会参会人员:潘鑫燕、戴菲、顾秋锋,李葛英,本次大会议题(表决事项):四项表决提案。业主总人数:224人,专有建筑物总面积:48304.18平方米,表决票送达情况:共发票(224),其中:当面签领(109),非当面送达人数(115)。表决票回收情况:共收回(91),其中:有效票(224),无效废票(0)。
2018年1月2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爵士大厦业主大会和被告爵士大厦业委会出具上海市浦东新区爵士大厦业主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公告(浦爵业公字(2018)第1号),内容为:上海市浦东新区爵士大厦于2018年1月19日15:00以书面征询意见的方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4项提案进行了表决。本小区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共224票,共计送达224张表决票,对应专有部分建筑面积48304.18平方米,符合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在截止日期2018年1月19日15:00之前实际收回91张表决票,按照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二条中的规定“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的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作同意。”本次业主大会4项提案表决结果公告如下:表决事项:关于机动车地面停放管理办法的提案,同意数210/面积46292.64,反对数14/面积2011.54,弃权数0/0,同意百分比93.75%/95.83%,通过标准:超过半数同意。关于养犬文明规约的提案,同意数212/面积46569.73,反对数11/面积1578.25,弃权数1/156.20,同意百分比94.64%/96.40%,通过标准:超过半数同意。关于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提案,同意数208/面积45968.46,反对数16/面积2335.72,弃权数0/0,同意百分比92.85%/95.16%,通过标准:超过半数同意。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修订的提案,同意数207/面积45856.07,反对数15/面积2133.54,弃权数2/314.57,同意百分比92.41%/94.93%,通过标准:超过2/3同意。根据表决结果,上述4项提案均获得通过。
爵士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第十一条(表决票的送达)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业主同意采用下列方式之一的,均作为表决票已送达:(一)业主本人当面签收,或专人送达,交由业主签收;(二)按照业主最近一次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若业主未提供联系方式,则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或者房屋内,并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人以上的业主或者居委或证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送达情况。第十二条(业主大会表决形式)业主同意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一)和(三)种形式进行表决:(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二)专人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回收业主意见,经过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三)通过业主提供的其他联系地址,经邮局挂号发送书面征询意见。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的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按下列第(一)项约定方式处理:(一)视为同意,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的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但不适合差额选举。……第十五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一)筹备工作: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作表决票,核实业主情况。(二)发布公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30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公告,同时邀请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派员参加,并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三)投票表决: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应在投票日期45日发放表决票(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在公告栏(公告拦、门栋、宣传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四)回收统计意见: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第十一条的约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在公告拦(公告栏、门栋、宣传栏)通报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根据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本院认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住宅小区内众多所有权人的居住生活和经营活动,应当受到包括专有权、共有权以及成员权等在内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调整。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被告爵士大厦业委会召开第二次业主大会通过的四项提案是否因违反正当程序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导致被依法撤销。业主大会作为全体业主的组成机构,是管理区域内的自治机关,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对关系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在根据业主大会授权、议事规则等基础上依法履行职责。业主撤销权是物权法规定的权利,设立的目的在于防止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不正当行使权利而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并为利益受损的业主提供救济途径。当然,业主撤销权并非一经行使则必然否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因此必须对上述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
原告要求撤销四个提案的具体依据为:一、业主大会的召开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未能将四个提案提前三十日予以公示,但是根据原告自己提供的2017年8月28日《申明》,记载业主代表“未同意上述公告的内容,强烈反对上述公告的内容”,说明业主代表在2017年8月28日即已经知道大会审议表决事项“四个提案”的内容,否则在不知晓内容的情况下,何以强烈反对。竹南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也记载,2017年12月14日,居委综治社工出席了关于四项提案的沟通会,李青、毛某等22人与会。故原告的上述主张,本院不能认可。二、原告主张,被告在召开大会前一天临时对四项提案中的《关于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提案》内容进行了修改,出具了一份书面《情况说明》,将续聘原物业公司的合同期从5年改为2年。本院认为,被告的该行为虽然不够规范完善,但此举系将续聘物业公司合同期限缩短,而非延长,因此并未侵犯业主合法权利,待物业合同期满后,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行选择是否续聘。且根据竹南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记载,系业主对物业合同年限定为5年提出异议,认为只能签2年。三、原告主张第二次业主大会的表决票送达、投票、验票、计票环节舞弊。但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业主大会在居委工作人员的见证下进行上述相应环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多数业主有效选票表决等方式产生决议。原告未能提供区第二次业主大会会议在召集、送达、投票、验票、计票等环节存在舞弊的充分证据,故本院对其主张难以采信。
本院需指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业主以业主大会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本案中,毛某以业主大会的决定违反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程序为由请求撤销,但该程序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程序,因此,毛某仅以规约、议事规则为依据要求撤销业主大会决议,法律依据不足。其次,从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业主委员会筹备业主大会的过程是向广大业主公开的,保证了业主在表决前对表决事项的知情权,即使业主大会的筹备、表决程序有不完善之处,也不足以对决议的形成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毛某的主张缺乏事实基础。
但是应当指出,在现有客观条件下,法院对于上述决议效力的认定,并不影响当事人能够通过更加合理理性的方式解决争议。同时,法院希望各方在符合法律规则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配合协作等合理途径共同建设和谐社区。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毛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 怡
书记员:薛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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