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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亮本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毛亮本,男,汉族,1982年5月9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捷,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起麟,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毛寄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毛亮本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既未按规定期限预交,又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毛亮本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訾莉娜

书记员:程潇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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