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业凤,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贤林,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岳,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传贵,江苏苏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鹤,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庆勇,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与被告张某、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其申请撤诉并无不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撤回对被告鞠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罗珏卿
书记员:吕松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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