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毛伟蓉与无锡新巨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毛伟蓉,女,195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燕丽,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小霞,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新巨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张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寅辉,江苏衡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
  原告毛伟蓉与被告无锡新巨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毛伟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梁溪玉液代销电子协议书》;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款项165,000元;3、判令被告以16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原告占用资金利息;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至2016年9月间,原告与被告签署《梁溪玉液代销电子协议书》,约定:原告与被告在新的商业模式原则下,形成新的贸易伙伴关系;原告以15,000元的价格购买被告1份商品订单,该商品订单在商品清单上的价值为45,000元;原告可按协议确定的比例,购买1份以上的商品订单,实际购买的商品订单高于1份,则按1份商品订单所约定的比例同比执行;原告在提取了商品清单项下市场价值15,000元的商品后,余下的市场价值30,000元的商品可委托被告代为运作,委托期内,被告将按月分期向原告返还销售款,委托期最长为18个月。协议书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5月至2016年9月间通过银行转账共向被告支付款项165,000元。委托销售期内,原告并未按月收到被告支付的委托代销的销售款。现委托销售期满,被告仍未支付相应的委托代销的销售款。根据协议约定,该协议的主要合同目的是原告将商品委托被告代为销售,原告通过委托代销,实现获取销售款项的权利。时至今日,被告以其行为多次表明不履行协议约定的逐月支付款项的义务,原告基于该协议的目的已经落空。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所涉买卖合同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毛伟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蔡凌军

书记员:张  琦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