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毛友福,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申请人:毛友坤,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省,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毛友树,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被申请人:吕桂英,女,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申请人毛友福、毛友坤与被申请人毛友树、吕桂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人毛友福、毛友坤于2018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毛友树、吕桂英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毛友福、毛友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毛友树、吕桂英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毛友福、毛友坤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蒋宇娟
书记员:张梦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