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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国权与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果园村村民委员会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毛国权,男,1962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婷婷,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健美,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果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禕,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洋,上海韩明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毛国权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果园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毛国权于2020年5月1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国权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国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00元(原告毛国权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100元,由原告毛国权负担。

审判员:邱  灵

书记员:瞿佳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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