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刑诉〔2018〕147号
被告人毛小三,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罗平县,住罗平县九龙街道**街**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5月28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小三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罗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8年8月30日上报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8月31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相关人员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10月15日至2018年1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9月31日至2018年10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毛小三的妻子刘某甲告知毛小三,其被方某甲**一事。毛小三便携带一把尖刀到罗平县**街道**居委会**村周某某家场院上找到被害人方某甲,用尖刀刺杀方某甲胸部、骼部、臀部数刀,后方某甲经抢救无效于2018年5月28日死亡。经鉴定,方某甲系锐器损伤胸部致左肺、肝脏、左膈肌、胃破裂并右臀部、左下肢锐器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尖刀一把;2.书证: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陈某某、方某乙等13人的证言;4.被告人毛小三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理化检验鉴定报告;6.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笔录等;7.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小三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小三作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家斐
2018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毛小三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9张。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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