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小菊,女,1971年8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生,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秾果蔬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金勃勃。
原告毛小菊与被告上海绿秾果蔬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毛小菊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小菊撤诉。
审判员:庄 倩
书记员:卢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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