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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小菊与上海绿秾果蔬专业合作社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毛小菊,女,1971年8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生,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秾果蔬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金勃勃。
  原告毛小菊与被告上海绿秾果蔬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毛小菊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小菊撤诉。

审判员:庄  倩

书记员:卢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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