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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建国、张宏琴等与上海金达国际丝绸有限公司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毛建国,男,196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监护人:张宏琴,系原告毛建国之妻,女,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省桂林市叠彩区芦笛路XXX号XXX栋1-3-5,现住上海市宝山区宝林九村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中,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宏琴,女,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省桂林市,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中,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毛炫儿,女,199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中,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达国际丝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熊国和,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方,女。
  原告毛建国、张宏琴、毛炫儿与被告上海金达国际丝绸有限公司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毛建国、张宏琴、毛炫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因上海市杨树浦路XXX弄XXX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动迁获得的动迁利益100万元。后三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因系争房屋动迁获得的动迁利益350万元。事实与理由:原告毛建国与原告张宏琴系夫妻关系,生育原告毛炫儿。原告毛建国的父亲是被告的员工。1982年,原告毛建国顶替父亲成为被告的职工并居住在职工宿舍内。当时宿舍4人/间,有户口的2人/间。厂倒闭后上海人不让住宿舍,房子空下来。原告毛建国就住到2人间。1998年,原告毛建国结婚,自己出钱将2人间的宿舍一隔二,面积6平方米。后生育原告毛炫儿,原告毛建国向单位领导反映居住困难,单位给原告毛建国换了朝北单独的房间,面积还是6个平方米。后孩子大了,原告毛建国多次向单位反映换了15平方米的房屋。2018年5月,系争房屋被征收,被告获取了征收利益。原告毛建国的户口在系争房屋内,且三原告实际居住。据三原告了解,被告对放弃居住的人员进行了补偿,一个户口56万元,一户的补偿款160-180万元。被告在三原告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强制将三原告搬到了宝林九村。三原告目前居住在宝林九村,50多平方米,也不是被告说的两室一厅,是一室一厅,大的房间一隔二,独卫,没有煤气。原告毛建国按约缴纳房租,三原告一直居住在系争房屋内直至动迁,而被告对三原告“特殊对待”未支付分文补偿,侵害了三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作如上诉请。
  被告上海金达国际丝绸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三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作为系争房屋产权人,享有所有的动迁利益,不存在与原告共享动迁利益的情况。原告毛建国是被告的正式职工,系争房屋是作为企业集体宿舍给没有房子的职工居住的,系争房屋整幢楼产权都是企业的,企业也注册在这个地址,宿舍在5楼。原告毛建国落户的是企业的集体户口。被告没有收取租金,只收取电费,在企业正常生产的时候收取管理费。原告毛建国所在的第一丝绸厂已经破产,因为是国有企业,考虑到社会责任,系争房屋被征收后,给原告毛建国安置了宝林九村房屋居住。以前的单位宿舍是四人一间,现在一人一间,还给房子进行了装修,煤卫独用。在安置过程中给职工两种选择,一种继续住,安排在宝林九村的宿舍,另一种退休了住在老家,不住宿舍,根据每个人的工龄情况,适当补偿15到21万不等。但是唯独原告毛建国不选择方案,狮子大开口要三、五百万。被告多次向原告毛建国下达通知,但是原告毛建国都不同意,被告只好在街道、居委的见证下,请搬家公司将原告方的东西搬到宝林九村房屋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毛建国系被告单位职工。三原告虽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征收补偿款,但系争房屋系被告的职工宿舍,且纠纷的本质系双方就职工宿舍征收后如何安置产生的纠纷,属于原告企业内部对员工及房屋的管理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结合本案件的有关情况,本案应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毛建国、张宏琴、毛炫儿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龚立琼

书记员:史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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