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志明,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林,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艳,女,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毛志明诉被告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毛志明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毛志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志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毛志明负担。
审判员:严 峰
书记员:施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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