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宋志坤,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原告毛成某与被告张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封春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因经济困难于2015年7月1日借原告款5万元,期限两个月,到期后被告未还原告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款,被告至今未还原告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5年7月1日被告给原告打的借款欠条一份、被告婚姻登记情况和房屋登记情况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借原告毛成某款5万元,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及时归还原告款并应自2015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款为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限被告张某自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原告毛成某借款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还清款止)。
本案诉讼费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封春花
书记员:姚月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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