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抒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文俊,浙江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藤某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赵浩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玥,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毛抒予与被告藤某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毛抒予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抒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文俊、被告藤某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赖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毛抒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128,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128,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6月10日起算至实际退款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16日,原、被告签订《VIP艺术咨询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留学咨询服务并保证原告申请到双方约定的六所学校之一,原告支付费用128,000元。如果被告为原告申请到除中央圣马丁外的其余五所学校,被告需退还一半费用;如以上六所学校均未申请上,则被告需全额退款。2019年1月23日,双方签订《选校备忘录》,部分变更了合同中约定的六所学校。之后,原告收到了《选校备忘录》上的六所学校的全部拒信,故要求被告根据合同约定全额退还服务费128,000元。
被告藤某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在2019年1月23日签订《选校备忘录》后,被告公司员工杨露与原告于2019年1月25日通过微信商议,确定放弃《选校备忘录》中的第3所学校,增加申请了切尔西艺术学院的纺织专业。后被告为原告成功申请到了切尔西艺术学院的纺织专业,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退还原告64,000元。但因双方关于退款金额未能协商一致,故一直未退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8年9月16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签订《VIP艺术咨询服务合同》一份,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留学教育咨询服务,预申2019年秋入学的英国服装设计专业本科,甲方向乙方支付128,000元,乙方向甲方提供不低于6所学校的申请服务。若实际咨询服务的学校数量超过六所,乙方需根据合同约定另行支付甲方相关费用。合同“附加条款”处载明:“注:此合同保伦艺本科,申到第?-⑥全退50%,前6都没进全额退款,排名按以下:①中央圣马丁②伦敦时装学院③爱丁堡大学④格拉斯哥艺术学院⑤伯明翰城市大学⑥金斯顿大学”。审理中,双方均确认“伦艺本科”是指“伦敦艺术大学的本科”。同日,原告通过POS机刷卡向被告支付128,000元。2019年1月23日,原、被告签署《选校备忘录》一份,明确被告为原告提供留学申请的咨询服务,服务内容为申请英国2019年秋季本科,共申请6所学校,具体如下:1、中央圣马丁,申请专业:BAFashion:FashionDesignMenswear2、伦敦时装学院,申请专业:BAFashionDesignTechnology:Menswear3、伦敦时装学院,申请专业:BAFashionDesignandDevelopment4、格拉斯哥艺术学院,申请专业:BAFashionDesign5、威斯敏斯特大学,申请专业:BAFashionDesign6、南安普顿大学,申请专业:BAFashionDesign。2019年1月25日,被告工作人员杨露与原告微信联系,内容如下:杨露“lcf(伦敦时装学院)同一个学院只能递一个专业,但是学校说,申请的时候是可以考虑lcf学院下的所有专业”“所以需要你lcf的两个专业选择一个提交申请”原告“那杨老师帮我选menswear吧”“如果要加学校的话就加上次小涛老师说的Chelseatextile(切尔西艺术学院的纺织专业)好了”“谢谢杨老师”杨露“好的。那我重新做一下选校”原告“现在还能改嘛”杨露“我问问haipu老师,可不可以选这个专业”“改是可以改的”原告“哦哦好的现在不是黄老师和鲍老师一起带我一个项目吗黄老师是textile专业的我觉得小涛老师说的有道理可以试一下Chelsea的textile”杨露“行,那就换吧,texile也可以”原告“好的谢谢老师麻烦了”。审理中,原告称2019年3月收到伦敦艺术大学办事处的通知,因学校误操作致使原告关于切尔西艺术学院的网上申请被取消,后原告自行与伦敦艺术大学办事处沟通,该办事处同意为原告增加伦敦时装学院BAFashionDesignandDevelopment专业的申请,并会为原告争取保留切尔西艺术学院的面试机会。其后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将这一情况通过微信告知被告工作人员杨露“上海伦艺办事处刚刚给我打电话说,因为伦艺办事处的操作失误Chelsea的网申取消了。办事处和学校协商之后,本来lcf只能申请一个,现在决定保留最初的申请方案2个lcf1个csm。学校说会尽量安排Chelsea的面试,但是有没有不一定。”杨露回复“好的,了解了。伦艺办这么说的话,之后和他磨一磨,如果有面试机会让他们一定给你保留”。审理中,原告称之后仍然参加了切尔西艺术学院的面试并于当天获得录取通知,因原告添加切尔西艺术学院的纺织专业的申请仅为凑数,原告一直想等另外六个申请的录取通知,故原告一直未对该录取申请予以确认。直至2019年5月,原告陆续收到另外六个申请的拒信。
另查明,切尔西艺术学院属于伦敦艺术大学的学院之一。
上述事实,除原、被告陈述外,有原告提供的《VIP艺术咨询服务合同》、《选校备忘录》、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VIP艺术咨询服务合同》及《选校备忘录》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约履行。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最终获得录取通知的切尔西艺术学院的纺织专业是否属于双方合同约定的六所学校的专业之一。原告认为,双方虽然通过微信聊天同意增加申请切尔西艺术学院纺织专业,但最终双方未重新签订选校备忘录,故不认可对选校的变更,而且切尔西艺术学院的纺织专业并非服装设计专业,与合同目的不相符。被告认为双方已通过微信的方式对选校进行了变更,并已实际履行,双方对合同的变更是有效的。涉案合同的目的是“保伦艺本科”,最终录取专业属于伦艺本科,合同目的已实现。本院认为,首先,根据2019年1月25日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双方庭审中的陈述,可以确认双方对《选校备忘录》中约定的学校及专业进行了变更,即撤销了对伦敦时装学院BAFashionDesignandDevelopment专业的申请,增加了对切尔西艺术学院的纺织专业的申请,双方虽未就上述变更内容重新签订《选校备忘录》,但上述变更系双方协商一致后的真实意思表示,后被告亦根据变更后的学校及专业为原告办理了申请手续,原告未持异议,故该变更内容对双方均有拘束力。其次,根据原告庭审陈述,之所以其后会增加伦敦时装学院BAFashionDesignandDevelopment专业的申请,是因为学校方面出现操作失误,原告自行与伦敦艺术大学办事处协商的结果,故原告此后收到伦敦时装学院BAFashionDesignandDevelopment专业的拒信,并不能证明原告所称双方已再次变更了合同约定的学校及专业,而原告与案外人的协商内容也并不必然在原、被告间产生法律效力。再次,原告主张于2019年3月通过与被告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再次变更了学校及专业,即将切尔西艺术学院从合同约定的6所学校中去除,对此被告予以否认。根据双方当日微信聊天记录,难以证明原告主张,若原、被告当时确实协商一致将切尔西艺术学院从合同约定的6所学校中去除,则双方应终止切尔西艺术学院后续的申请活动,但事实上原告参加了其后的切尔西艺术学院的面试活动并获得了录取通知。另,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若增加申请学校,原告需另行支付被告费用,实际上原告亦未另行支付被告任何费用。综上,原告认为切尔西艺术学院的纺织专业不属于双方合同约定的六所学校的专业之一的主张,理由不足,本院难以采信,本院确认切尔西艺术学院的纺织专业系双方约定的六所学校及专业之一。现被告仅为原告成功申请到切尔西艺术学院的纺织专业,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退还原告64,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藤某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毛抒予服务费64,000元;
二、被告藤某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毛抒予利息损失,以64,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6月10日起算至钱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60元,减半收取为1,430元及保全费1,160元,由原告毛抒予与被告藤某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盛 洁
书记员:唐 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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