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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文军与吴松泽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毛文军,男,1969年7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鹤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松泽,男,1998年3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申请人毛文军与被告姜炜绮、被申请人吴松泽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毛文军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吴松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毛文军以案外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吴松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毛文军负担(已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蔡  珺

书记员:姜瑞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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