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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新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王龙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毛新华,女,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春锋,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龙启,男,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主要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展未。
  原告毛新华诉被告王龙启(下称第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第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原告19,446元。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第一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第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确认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2,488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10,200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3,108元、鉴定费900元、衣物损失200元、车辆修理费450元等合计为18,446,由第二被告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内承担。律师代理费,本院酌情支持1,000元,由第一被告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龙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8,446元。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第一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赵宪章

书记员:孙匆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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