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春英,女,195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翔斌,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井彬,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上海辽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敬和。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被告:张理明,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被告:嘉善恒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王庆泰。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负责人:朱伟龙。
本院在受理原告毛春英与被告汤井彬、上海辽钼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张理明、嘉善恒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毛春英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春英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姚伟勇
书记员:翟学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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