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某1,男,1941年7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毛某2,女,1945年3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毛某3,男,1951年1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毛某4,男,1955年8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毛某5,男,1958年4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五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红霞,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五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昱,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某6,男,1962年4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刘某某,女,1968年7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毛某7,女,1987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三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轩,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88年8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被告:毛某8,女,2008年9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毛某6(系被告毛某8父亲),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永利村孙家宅XXX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钻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轩,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毛某1、毛某2、毛某3、毛某4、毛某5诉被告毛某6、刘某某、毛某7、王某、毛某8共有纠纷、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彭思琪
书记员:薛桂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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