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枫。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忠辉,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禧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枫诉被告郑禧长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毛枫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50元,由原告毛枫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吴 青
书记员:沈旻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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