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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某与胡某1、高某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毛某某,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被告:胡某1,男,1959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被告:高某某,女,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被告:胡某2,男,1998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被告:胡某3,女,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原告毛某某与被告胡某1、高某某、胡某2、胡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毛某某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按人民币100元收取,由原告毛某某负担(原告毛某某已预付)。

审判员:王  俭

书记员:但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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