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某某,女,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章水,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锐某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彬。
原告毛某某与被告锐某某(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毛某某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顾凤瑾
书记员:田亚靖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