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88********,哈尼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街乡**村委**村**号,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勐腊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1月20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06月0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6日,被告人毛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同日22时40分,当其行驶至兰磨线K2982+200M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毛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出乙醇成分,定量为143.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莹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住云南省勐腊县**农场*分场*队,联系方式:1878825****。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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