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毛某甲,小名叫毛某球,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红安县**镇**村**组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甲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日上午,华家河镇毛畈村村民毛某甲、毛某乙因琐事于同村村民毛某丙、毛某丁发生争执,直至推搡打斗。在相互推搡打斗的过程中,被告人毛某甲将毛某丁左耳咬伤,经鉴定毛某丁的左耳廓挫裂伤、耳垂缺失,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毛某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毛某丁的经济损失,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协议书等书证;2、被害人毛某丁的陈述;3、证人毛某戊、毛某乙、毛某己、黄某某、毛某丙的证言;4、犯罪嫌疑人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结论;6、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俊
2020年7月23日
附:1.被告人毛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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