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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羽飞,毛羽鹏,周丽,张军,王玉龙,依安县金身运输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毛羽鹏
毛羽飞
孙剑斌(黑龙江鹏昊律师事务所)
张军
崔显廷(黑龙江鸿瑞律师事务所)
王玉龙
周丽
依安县金身运输车队
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原告毛羽鹏,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原告毛羽飞,女,1973年11月25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
委托代理人孙剑斌,黑龙江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军,男,1985年1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依安县402室。
委托代理人崔显廷,黑龙江鸿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玉龙,男,年龄不详。
被告周丽,女,年龄不详。
被告依安县金身运输车队,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安县依安镇西门外城郊原棉织厂院内。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28号鸿翔名苑10栋1号。
负责人赵艳。
原告毛羽鹏、毛羽飞与被告张军、王玉龙、周丽、依安县金身运输车队、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毛羽鹏、毛羽飞诉称:2015年8月12日张军驾驶×××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依安县乌裕尔河大桥南27米处,将被害人毛东贵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军在事故中负对等责任,此次事故造成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293917元、医疗费10000元、丧葬费22018元,合计325935元。
由于该车在太平财产保险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并且对于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因此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其他被告连带赔偿。

本院认为: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原告又无其他地址与联系方式,又不同意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毛羽鹏、毛羽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原告又无其他地址与联系方式,又不同意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毛羽鹏、毛羽飞的起诉。

审判长:单立群

书记员: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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