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肖肖,男,1989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汉萨汽车(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朱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家玺,上海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立案受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毛肖肖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毛肖肖在本院通知的期间内未缴纳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毛肖肖诉被告汉萨汽车(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杨 洁
书记员:沈 琴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