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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虹羽与上海外国语大学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毛虹羽,女,199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
  被告:上海外国语大学,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李岩松,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鸣,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毛虹羽与被告上海外国语大学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2019年4月11日,原告毛虹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毛虹羽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毛虹羽负担。

审判员:范雅萍

书记员:陆  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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