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毛贵仁与上海瑶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毛贵仁,男,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海芳,上海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瑶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崔永兴,总经理。
  原告毛贵仁诉被告胡国伟、上海瑶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国伟的起诉。原告申请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原告毛贵仁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尚需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贵仁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鉴定费(原告毛贵仁已交至鉴定单位)人民币5,5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金  艳

书记员:谭泓洁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