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贵仁,男,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海芳,上海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瑶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崔永兴,总经理。
原告毛贵仁诉被告胡国伟、上海瑶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国伟的起诉。原告申请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原告毛贵仁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尚需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贵仁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鉴定费(原告毛贵仁已交至鉴定单位)人民币5,5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金 艳
书记员:谭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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