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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金华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顾良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毛金华,男,1965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华,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良军,男,1988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XXX号XXX楼、XXX楼XXX-XXX室。
  负责人:阚季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金华与被告顾良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毛金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诉讼费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金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  清

书记员:刘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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