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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的亲属代理

2021-02-01 李北斗 评论0

民事诉讼法中的亲属代理

《民诉解释》第85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1、直系血亲:谓己身所从出或从己身所出之血亲。

2、旁系血亲:谓非直系血亲,而与己身出于同源之血亲。

问题:同胞兄弟姐妹是直系血亲还是旁系血亲?

3、姻亲:谓血亲之配偶(儿媳、嫂子、弟媳、姐夫、大姑子)、配偶之血亲(公公、婆婆、丈人、岳父、大姑子、小姑子、大舅子、小舅子)、配偶之血亲之配偶(妯娌、连襟)。近姻亲关系:近亲+姻亲。近亲关系是指三代以内有共同祖先的血缘关系,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常见姻亲:

丈夫:结婚的女人对自己伴侣的称呼

媳妇:结婚的男人对自己伴侣的称呼

公公:丈夫的父亲,也直称爸爸

婆婆:丈夫的母亲,也直称妈妈

丈人、岳父:妻子的父亲,也直称爸爸

丈母娘、岳母:妻子的母亲,也直称妈妈

儿媳:对儿子的妻子的称呼

女婿:对女儿的丈夫的称呼

嫂子:对兄长妻子的称呼

弟妹、弟媳:对弟弟妻子的称呼

姐夫:对姐姐丈夫的称呼

妹夫:对妹妹丈夫的称呼

妯娌:兄弟的妻子间互相间的称呼或合称

连襟:姐妹的丈夫间互相间的称呼或合称,也称襟兄弟

大姑子:对丈夫的姐姐的称呼

小姑子:对丈夫妹妹的称呼

大舅子:对妻子哥哥的称呼

小舅子:对妻子弟弟的称呼

姨父:姨的丈夫

舅妈:舅舅的妻子

姑父:姑姑的丈夫

婶:叔叔的妻子

大妈:大爷的妻子

沈阳市于洪区法院(2018)辽0114民初6310号

民诉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近亲关系是指三代以内有共同祖先的血缘关系,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血亲的配偶是指自己直系、旁系血亲的配偶。本案中,欧静华系原告欧静萍的妹妹,系原告欧子江的姐姐,原告欧静萍、欧静华、原告欧子江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欧静华与张向东系夫妻关系,故张向东与二原告构成近姻亲关系,故张向东可以以二原告近亲属的名义作为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湖北省汉江中级法院(2017)鄂96民终349号

《民诉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本案中,汤艳军为符凤祥连襟,与符凤祥具有近姻亲关系,具备法律规定的诉讼代理资格。虽然汤艳军未在一审开庭审理前提交与符凤祥系近姻亲关系的证明材料,但在庭审中其向法庭陈述了二人系近姻亲关系的事实,法庭根据其当庭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继续开庭审理并无不当,一审开庭后汤艳军、符凤祥亦补交了相应的近姻亲关系证明材料。对陈传勇关于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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