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与李某某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姚继业,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继祥,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青龙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任国清,河北清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民安财险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青民初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期间,上诉人、被上诉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被上诉人李某某按约履行了保费交纳义务,其投保的车辆发生事故造成损失后,上诉人理应在赔付的限额内予以赔偿。本案中被上诉人的车辆货箱自动升起是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还是停车状态时发生无证据证实,且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在投保时,上诉人已经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没有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评估费用系为查明损失所需必要费用,应由上诉人承担。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李蓬
审判员 张跃文
审判员 潘秋敏

书记员: 王秀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