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健
傅建平(上海耶林律师事务所)
周雪良
周杏妹
上海淀山湖食品有限公司
众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袁建春
原告:陈健,住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某号。
委托代理人傅建平,上海耶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雪良,住江苏省吴江市松陵镇某号。
被告:周杏妹,住江苏省吴江市松陵镇某号。
被告:上海淀山湖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某号。
被告:众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某室。
第三人:袁建春,住上海市青浦区某室。
原告陈健与被告周雪良、周杏妹、上海淀山湖食品有限公司、众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第三人袁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陈健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健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健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吴小国
书记员: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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