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永城兆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
诉讼代表人:永城兆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卞德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德利,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献坤,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张龙,男,195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刚,上海信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泰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王建龙,董事长。
原审被告:王建龙,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再审申请人永城兆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张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7民初10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永城兆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员:张庚志
书记员:李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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