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许瑞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翠丽、符双兵。
被告:上海高某创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吴连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波,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高某创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2018年10月9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胡晓晖
书记员:李 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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