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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北京平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许作名(HSU,TSO-MING),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东平,男。
  被告:北京平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孙居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凤素,北京市中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纯,北京市中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平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黄  欣

书记员:蒋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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