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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武汉捷凌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许瑞钧(SURAYCHU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晓晖,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翠丽,女。
  被告:武汉捷凌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吕云翔,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业,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捷凌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4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丁  伟

书记员:高  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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