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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济源绿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许瑞钧(SURAYCHU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晓晖,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斐颖,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绿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田多勤,负责人。
  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济源绿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蔡承颖

书记员:陆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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