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许瑞钧(SURAYCHU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晓晖,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斐颖,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绿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田多勤,负责人。
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济源绿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蔡承颖
书记员:陆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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