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许作名(HSU,TSO-MING),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东平,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维文,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新城上海三菱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汪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毅,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科,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新城上海三菱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1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857元,由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王 平
书记员:顾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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