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峨山路XXX弄XXX号XXX层。
负责人:徐振裕。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贝,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健,男,195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张健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经查,原告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李改华
书记员:高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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