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建平
邢保文(河北现代恒远律师事务所)
永年县广府镇东街居民委员会
李建峰(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霍建平,农民。
委托代理人:邢保文,河北现代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年县广府镇东街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广府镇东街。
法定代表人:宋福如,该居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建峰,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霍建平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2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霍建平及其委托代理人邢保文,被上诉人永年县广府镇东街居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李建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9年3月8日经公开招标,原告永年县广府镇东街居民委员会将位于广府镇东关新村排水沟西新鱼池100亩水面承包给霍建平、霍建海、张景龙、苏民的,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为二年,承包费为每年40000元,池内鱼作价55000元,……每次往池中放水,必须向居委会申请,批准后方可放水。如违反以上规定,原告有权提前收回。承包合同签订后,苏民的退出承包。当日承包人霍建海、张景龙和被告霍建平向原告交纳了第一年的承包费和池内鱼价款共95000元。被告认可2011年1月20日原告东街党支部副书记王喜平通知其合伙承包人霍建海交纳第二年承包费,又称王喜平同意开春后交纳第二年承包费,但是,没有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2011年3月8日合同期满,被告仍未交纳第二年承包费。2011年3月12日(2011)12号永年县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纪要记载:“会议决定加大扩水力度,水利局抓紧向市局争跑水源指标,广府管委会代县政府向市政府起草调水报告。”2011年3月14日(2011)7号永年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纪要记载:“永年洼内退田还水补偿标准为鱼池为每亩补贴7000元。”2011年3月17日(2011)17号永年县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纪要记载:“会议决定加大扩水力度,水利局抓紧向市局争跑,在进一步扩大水面同时,确保后续水源不断。”2011年8月18日广府镇东街两委干部王喜平、陈艳廷、宋书田代表原告从广府镇财政所领取了200亩鱼池水面补偿款1400000元,其中100亩鱼池属原告集体未对外承包,另100亩鱼池为原来被告等人承包。2012年6月6日、2013年2月2日、2月7日、6月14日被告霍建平和张景龙、霍建海分四次从原告处领取鱼池补偿款共计300000元,三人各分得100000元。2013年7月4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及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的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上诉人霍建平承包被上诉人永年县广府镇东街居民委员会养鱼池期间,县政府决定对永年洼内退田还水,并对各种农用地制定了针对性的补偿标准。永年县广府镇东街居委会指派王喜平等三人为代表从广府镇政府财政所领取了补偿款1400000元,后被上诉人永年县广府镇东街居民委员会从该款中给付上诉人霍建平10万元,是对上诉人霍建平的补偿款,并非没有合法根据取得的不当利益,故被上诉人永年县广府镇东街居民委员会主张该款为不当得利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
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上诉人霍建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的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上诉人霍建平承包被上诉人永年县广府镇东街居民委员会养鱼池期间,县政府决定对永年洼内退田还水,并对各种农用地制定了针对性的补偿标准。永年县广府镇东街居委会指派王喜平等三人为代表从广府镇政府财政所领取了补偿款1400000元,后被上诉人永年县广府镇东街居民委员会从该款中给付上诉人霍建平10万元,是对上诉人霍建平的补偿款,并非没有合法根据取得的不当利益,故被上诉人永年县广府镇东街居民委员会主张该款为不当得利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
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上诉人霍建平负担。
审判长:李文明
审判员:冯雪
审判员:王志平
书记员:常新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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